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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治书院评议委员会议事规则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2-08-26浏览次数:69

    文治书院评议委员会议事规则

    一、“苏州大学文治书院评议委员会”是管理文治书院事务的实体,接受学校领导,简称“评议会”。

    二、评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:编制书院发展规划,制订培养方案,监督专业和课程建设,组织学术活动,聘任书院师资,负责学生选拔及研究生推免,预算年度财务,落实学校布置的其他任务。

    三、评议会由11人组成,院长、副院长为当然委员,其他委员由各学院推荐。评议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,副主席2—3人,聘请秘书1人,评议会实行任期制,原则上一届不超过四年。

    四、根据评议会担负的职能,划分议事组:1、常务组,处理日常事务并负责向学校反馈意见和建议;2、专业事务组,处理专业、课程、日常教学和学术活动、国际交流等事务;3、学生事务组,负责学生的选拔、研究生推免、奖学金评审、考核和思想工作等;教师(导师)聘任组。常务组由院长、副院长组成。其他各组召集人由常务组提名,召集人推荐组成人员。

    五、评议会分常规、特别和紧急会议,由主席召集,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,与会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。各议事组提出议题和处理意见,由常务组汇总确定后,提交评议会讨论决定。如对议题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,采取票决制,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即有效。